贺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9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贺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陈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城关镇春水路康宁街17巷,身份证号412327197905174010。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振兰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