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罗俊海,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志良,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艳奇,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海诉被告刘志良、刘艳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俊海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俊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罗俊海负担。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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