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5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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