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梁述杰,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威,又名李广银,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梁述杰诉被告李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述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梁述杰负担。
审判员 张凤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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