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芳杰与王修军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9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朱芳杰(曾用名朱长建),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修军,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芳杰诉被告王修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芳杰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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