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68号
原告谷德兰,女,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张爱华,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钢印,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德兰诉被告张爱华、张钢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爱华、张钢印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许玉香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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