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秦某,女,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姬某某,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富
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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