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刘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宋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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