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杨鹏飞,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振西,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李振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鹏飞以与被告庭下调解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鹏飞负担。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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