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454号
原告朱某某,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张桥乡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田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田某乙,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马晓春
审判员 许玉香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