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杨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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