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皮某某,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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