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李良仓,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范玉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仓诉被告柘城县粮食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良仓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良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李良仓负担。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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