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09号
原告曹桂枝,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广波,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娟,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彬,曾用名艳秋,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枝诉被告李广波、李娟、李彬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曹桂枝自愿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桂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桂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曹桂枝负担。
审判员 余甫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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