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本清、乔付贵、张连行与李业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8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史本清,男,住柘城县。
原告乔付贵,男,住柘城县。
原告张连行,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业成,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本清、乔付贵、张连行诉被告李业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本清、乔富贵、张连行于2015年1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本清、乔付贵、张连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史本清、乔富贵、张连行负担。
审 判 长  许玉香
审 判 员  马晓春
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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