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良与孙贯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7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孙景良,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贯振,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留志,柘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良诉被告孙贯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良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景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景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景良负担。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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