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史家平,男,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单明霞,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德选,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家平诉被告李德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查无音讯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家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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