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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