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什才与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7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孙什才,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木亮,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什才与被告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什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什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什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什才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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