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潇洒与郑治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7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徐潇洒,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玉,男,住柘城县。
被告郑治业,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潇洒诉被告郑治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他原因,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潇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潇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潇洒负担。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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