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振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