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66-1号
原告孔凡亮,男,住商丘市。
被告王天绪,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亮诉被告王天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王天绪工资存款50000元申请保全,原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该案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王天绪工资存款50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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