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凤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程方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凤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