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刘素贞,女,住柘城县。
原告张如意,男,住柘城县。
法定代理人刘素贞,女,住柘城县。
原告张芳芳,女,住柘城县。
法定代理人刘素贞,女,住柘城县。
原告张玉杰,男,住柘城县。
原告豆得兰,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连,男,住柘城县。
被告商丘大运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士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贞、张如意、张芳芳、张玉杰、豆得兰诉被告张士连、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素贞、张如意、张芳芳、张玉杰、豆得兰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贞、张如意、张芳芳、张玉杰、豆得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素贞、张如意、张芳芳、张玉杰、豆得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贞、张如意、张芳芳、张玉杰、豆得兰负担。
审 判 员 宋红伟
审 判 员 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