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丽、赵宗耀、赵若溪与孔芝兰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7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张慧丽,女,住柘城县。
原告赵宗耀,男,住柘城县。
原告赵若溪,女,住柘城县。
被告孔芝兰,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丽、赵宗耀、赵若溪诉被告孔芝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其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慧丽、赵宗耀、赵若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张慧丽、赵宗耀、赵若溪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亮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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