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张建勋,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雪丽,女,住柘城县。
被告陈铎,男,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蒋彦丽,女,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富强,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赵勇,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勋诉被告王雪丽、陈铎、蒋彦丽、王富强、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勋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赵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封。且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赵勇在商丘市中国银行白云支行帐号为262419602435,金额32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王翠荣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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