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贺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时清华
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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