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徐巍巍(又名徐巍),男,住柘城县。
被告魏召信,男,住柘城县。
原告徐巍巍诉被告魏召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巍巍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巍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巍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徐巍巍承担。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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