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建筑公司与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6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昌,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全宝,男,住柘城县。
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
负责人彭前进。
负责人卢子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的注册情况。经本院调查,没有调取到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的注册情况。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5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马晓春
审判员  许玉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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