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霞与王全利、王爱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6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郑凤霞,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关热烈,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全利,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爱芝,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霞与被告王全利、王爱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凤霞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蕴莉
审判员  李广华
审判员  杨红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倩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