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郑凤霞,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关热烈,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全利,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爱芝,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霞与被告王全利、王爱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凤霞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蕴莉
审判员 李广华
审判员 杨红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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