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芝玲、王振军、王振冰、王振帆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6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7号
原告张芝玲,女,住柘城县。
原告王振军,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振冰,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振帆,男,住柘城县。
法定代理人张芝玲系原告王振军、王振冰、王振帆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公司。
负责人余江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芝玲、王振军、王振冰、王振帆诉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因此应以适格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4月份原告的亲属王某通过他人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由员工李某某负责办理一份“‘福满家’一张卡单保全家”保险卡。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在柘城县工商部门已注册,在其经营范围区域内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甫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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