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华与赵永莲、耿忠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6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张国华,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莲,女,住柘城县。
被告耿忠云,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赵永莲、耿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翠荣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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