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吴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何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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