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65-1号
原告吴扬帆,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玉玺,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兵兵,男,住柘城县。
被告孔九龙,男,住柘城县。
被告赵春刚,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扬帆诉被告葛玉玺、刘兵兵、孔九龙及赵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扬帆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九龙、赵春刚的工资。并用担保人周仁超所有的豫N02518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扬帆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公正处理纠纷,原告的担保物也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孔九龙、赵春刚每月工资的40%;
二、查封担保人周仁超所有的豫N02518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凤祥
审 判 员 苏长青
人民陪审员 杨振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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