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白雪芳,女。
法定代理人关凤英,女。
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齐可营,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公司,住柘城县兴中道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芳与被告齐可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雪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雪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白雪芳承担。
审判员 杨红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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