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6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716号
原告吕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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