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雯与柘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6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张笑雯,女,住柘城县。
法定代理人闫文玲,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德怀,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笑雯诉被告柘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笑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翠荣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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