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宋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陈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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