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冯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边某,女,住柘城县。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遗林
审判员 王翠荣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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