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金初字第92号
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7724-X
法定代表人蒋笃峰,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哲,系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律顾问。
被告楚永超,男。
被告邵殿涛,男。
被告姬广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楚永超、邵殿涛、姬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蕴莉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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