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侯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侯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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