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张永明,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远峰,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明诉被告张远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的审理须以(2015)柘民初字第632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2015)柘民初字第632号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该案须在(2015)柘民初字第632号案件审结后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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