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廉瑞英,女,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皇甫春亚(又名皇春亚),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廉瑞英诉被告皇甫春亚、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皇甫春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本案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皇甫春亚异议认为,本案系普通欠款纠纷,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仅有欠款多少的条据,故本案应由被告皇甫春亚居住地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购销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散装水泥用于其所承建的柘城县金沙花园项目,后原告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向被告提供水泥,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柘城县金沙二期工程运送水泥的入库单予以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购销合同的交货地点并未约定,原告是采取送货方式向被告提供散装水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取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柘城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原告廉瑞英已于2015年1月14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柘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皇甫春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皇甫春亚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恒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