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瑞英与皇甫春亚、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5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廉瑞英,女,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皇甫春亚(又名皇春亚),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廉瑞英诉被告皇甫春亚、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皇甫春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本案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皇甫春亚异议认为,本案系普通欠款纠纷,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仅有欠款多少的条据,故本案应由被告皇甫春亚居住地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购销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散装水泥用于其所承建的柘城县金沙花园项目,后原告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向被告提供水泥,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柘城县金沙二期工程运送水泥的入库单予以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购销合同的交货地点并未约定,原告是采取送货方式向被告提供散装水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取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柘城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原告廉瑞英已于2015年1月14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柘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皇甫春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皇甫春亚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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