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红岩与高军伟、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5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史红岩,男,住洛阳市。
被告高军伟,男,住柘城县。
被告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岩诉被告高军伟、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转包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延庆G110一期路面大修工程款860000元予以保全。原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该案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60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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