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孙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祖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祖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祖某某、祖某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桥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申桥邮政储蓄所存款共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祖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公司申桥乡支行银行存款28107元、祖某某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桥信用社存款2189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国富
审 判 员 时清华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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