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传军与曹秀银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5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号
原告乔传军,男,住柘城县。
被告曹秀银,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乔传军诉被告曹秀银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静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乔传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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