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李桂兰,女。
委托代理人王纪兰,女。
被告宋赛磊,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桂兰与被告宋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红旗
审判员 李广华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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