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姜荣镇,男。
被告赵钦粮,男。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镇与被告赵钦粮、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荣镇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钦粮、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荣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荣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姜荣镇负担。
审判员 李广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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