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刘秀勤,女。
委托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艳国,男。
委托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爱玲,男。
委托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振飞,男。
被告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德彬,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军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鹏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勤、王胜利、王艳国、王爱玲与被告吕振飞、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勤、王胜利、王艳国、王爱玲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勤、王胜利、王艳国、王爱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勤、王胜利、王艳国、王爱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刘秀勤、王胜利、王艳国、王爱玲承担。
审判员 王蕴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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