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书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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